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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医保定点药店集采方案,拟实行“零差率”销售
2022-07-26 11:04:26

江苏出台医保定点药店集采方案,拟实行“零差率”销售

 

药品集采的浪潮已势不可挡地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袭来。近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江苏省平台拟向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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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外的其他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应主动在省平台开展议价,按议价结果采购,并在不高于挂网价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外,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均可采购。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同步公布了定点药店具体参与流程。

此次江苏省医保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从药店的申报到平台采购,到实施监管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也意味着药店参与集采已经不再是政策层面的要求,而是落到实处的全面铺开。

目前,医保定点机构所需药品都纳入招标采购已经成为趋势所向。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落地和深化,医保局开始接管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职能,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连锁药店,也势必在往后逐渐加入到医保药品的采购序列中。

早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904号文中,就有关于将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内容:“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之后,在2017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也提出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202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在此背景下, 广东、上海、山东、浙江、河南等多个省市都已开展医药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这意味着医保定点药店集采时代将加速到来,预示着院内院外的药品或将统一采购渠道,药品定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也最终会趋于一致。院内不行做院外的单向思维需要重新审视了。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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