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2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 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
(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有关文件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西药和中成药,未纳入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且我省尚未调出四川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按现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完善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规定,对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经专家论证,将国家2021年谈判新增的奥布替尼片等35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国家2021年谈判新增的玛巴洛沙韦片等32个药品纳入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碳酸镧咀嚼片等8个进入常规目录的药品调出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将谈判药品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艾曲泊帕乙醇胺、埃克替尼继续保留在高值药品名单内。调整后,我省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24个(见附件2),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共160个(见附件3),高值药品共18个(见附件4)。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受省医保局委托组织制定全省统一执行的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另文发布执行。
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继续执行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有效、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用药保障水平。要严格落实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实际支付比例要求,即城镇职工医保不低于70%,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60%。各地可根据新增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治疗总费用等实际情况,采取提高或取消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超过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或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政策。
(二)增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关于动态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奇沙坦片等19个药品(见附件5)纳入我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执行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按照医保发〔2021〕50号文件规定,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等文件规定,指导相关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做好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挂网工作。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要根据参保人员诊疗需求和本地医疗技术水平等情况,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异地购买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文附件请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ylbzj.sc.gov.cn)下载。
附件1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附件2 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附件3 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附件4 高值药品名单
附件5 新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名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